拿到《不起訴決定書》三天后,貴州省遵義市道真縣縣委原副書記熊祖模向遵義市委組織部、市紀委等部門發出《關於恢複本人名譽和工作的請求》,至今沒有下落。他至少5次去找市委組織部長,但都沒能如願見面。有一次見到了市紀委書記,“談得不好,不歡而散了。”(11月14日新華網)
  既然檢察部門作出了不起訴決定,至少證明熊祖模曾經背負的濫用職權、受賄罪名純屬子虛烏有,他受到的損失也應儘量輓回。為此,請求恢複名譽和工作乃是最起碼之舉。
  遺憾的是,連如此簡單訴求都得不到重視。就像“不歡而散”的談話一樣,碰壁似乎在所難免。熊某的“故事”曾被當作全市反腐典型案例,如今,“負面典型”卻好好地回來了,這對當時辦案的部門來說,無異於一記響亮的耳光。要為別人恢複名譽,總得自己先認個錯吧。
  而之所以說訴求顯得“簡單”,因為熊某還有更多可行的維權選擇。不明不白被限制人身自由兩年有餘,名譽盡失,還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心理壓力,如今一紙《不起訴決定書》,顯然不可能為過去的一切畫上句號。當初所謂的證據從而何來?有沒有人背後故意栽贓陷害?是否有人已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?等等問題,即使熊某隻是普通人,都完全可以挺直胸脯發問,更何況還是官至副書記的公務員。因此,只求恢複名譽和工作,不談追責、不求賠償,熊某可謂給足了有關部門“面子”。
  但“給面子”的本質卻是法治的彎腰。一來,有錯必糾是司法公正的基本體現,但糾錯之實,不該僅僅停留在“不起訴”之上。檢方前後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,恐怕也不是一個“證據變化”就解釋得了的。二來,熊某一波三折之後還一心向公,可謂“真金不怕火煉”,對組織來講,這樣的幹部是不是該受到優待?令人費解的是,有關部門不但不主動為其恢複名譽和工作,反而在其上門時還一臉怠慢,不知這是有關部門內部之間的不信任、還是選人用人標準也有了“變化”?
  熊某被迫“以身試法”的經歷,正像一面鏡子,映射出有關部門的不作為、亂作為,甚至連受害者本人,都不知拿起法律武器反而選擇委曲求全,這不能不說是依法治國的現實困境。而相信也只有當熊某挺直胸膛維權的時候,法治社會才會名副其實。
  文/冬月禾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請蒙冤官員挺起維權的胸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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